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修订后的《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经2008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08年8月7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条例》和《规定》,区人民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区人民政府编制了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一、主动公开
(一)公开内容和信息编排
区人民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杭州·余杭”门户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及相关内容,也可以到区档案局查阅。
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,根据省市有关规定,建立信息索引号。信息索引号由 “部门编号”+“信息生成年份”+“信息类别号”+“流水号”四组代码构成,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“-”分割。
(1)部门编号:为I000,共4位字符。
(2)信息类别号:见索引号中的类别号,共4位字符,前两位为一级类别,后两位为二级类别。
(二)公开形式。
(2)其它形式。区人民政府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,采取新闻发布会、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。
(三)公开时限。
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区人民政府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。区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属于区人民政府公开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的,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理。
(一)公开范围。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
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,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,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。
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或者涉及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内容的,区人民政府不予公开。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,可以予以公开。
(二)受理机构。
●网上申请和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受理。
●当面申请受理。
区人民政府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的当面申请;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,确需当面申请的,请前往申请。
(三)申请的提出。
提出申请公开的公民或法人,可在“杭州·余杭”门户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。
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。
(四)申请的处理。
区人民政府收到在线申请后,应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:
1.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2.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,如可公开,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进行查询,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区信息化管理中心领取;如不可公开,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;
3. 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;
4.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,应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;
5.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如实、明确地告知申请人。
区人民政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:

(五)收费
区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,按照余杭区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检索、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。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,凭有关证明,可减免相关费用。
三、救济方式和程序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区监察局投诉。
监督电话:0571-86137626,地址:余杭区临平·东湖街道西大街33号区政府大楼10楼,邮政编码:311100。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机关有违反《条例》、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